隨著社會對多元、平等與共融(簡稱DEI)的重視,各國逐漸推行與DEI相關的法規,以保障工作場所的平等性,促進多元族群和諧共處。以下介紹在台灣的幾項法規,涵蓋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、《就業服務法》及責任商業聯盟(RBA)的行為準則,解析它們如何促進DEI的核心價值。
從勞工權益落實DEI概念的法規:勞動基準法
《勞動基準法》是台灣保護勞工基本權益的重要法規,雖然未明確提到DEI,但其中多項條文與DEI原則密切相關:
- 性別平等:第25條明確規定,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,同樣工作效率的員工應給予同等工資,保障職場中的性別平等。
- 童工與女性勞工保護:第44至第52條對未成年勞工(童工)及女性勞工的權益提供特殊保護,包含工作時間限制、夜間工作限制、產假等,體現對不同群體的尊重與照顧。
- 禁止強迫勞動:第5條禁止雇主以任何非法手段強制勞工從事勞動,保障勞工的基本人權,並維護工作場所的平等性。
保障職場性別平等的DEI法規:性別工作平等法
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是台灣推動職場性別平等的重要法規,與DEI密切相關,著重在性別與性傾向的平等對待。以下為幾項與DEI有關的條文:
- 禁止性別歧視:第7條明確規定,雇主在招募、甄試、配置、考績及陞遷等過程中不得基於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,保障各性別在職場中的平等待遇。
- 同工同酬:第10條規範,同等工作或價值的員工,應給予相同薪資,避免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。
- 性騷擾防治:第12至13條之一強調雇主需採取措施防治性騷擾,並設立申訴及處理機制,確保每位員工的工作環境安全,維護尊嚴。
- 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:第14至23條規定雇主應提供生理假、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等措施,促進性別平等的同時,支持員工在家庭與工作之間取得平衡。
實踐平等就業精神的DEI法規:就業服務法
《就業服務法》促進平等就業,減少各類族群在求職中的不平等待遇,符合DEI的核心精神:
- 禁止就業歧視:第5條禁止雇主在招募或僱用過程中,基於種族、性別、性取向、年齡、婚姻狀況、身心障礙等因素歧視求職者或員工。
- 平等就業服務:第4條強調所有國民在接受就業服務時應獲得平等對待,確保各族群在求職過程中不受歧視。
- 促進特定族群就業:第24條指出,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特定族群如中高齡者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等的就業,並提供津貼或補助以促進平等的就業機會。
跨國促進DEI理念的企業社會責任規範:責任商業聯盟(RBA)行為準則
責任商業聯盟RBA是一個致力於全球供應鏈中社會責任的聯盟,其行為準則涵蓋了勞工、健康與安全、環境、道德和管理系統五大領域,並對DEI有相當的重視:
- 反歧視與反騷擾:RBA準則強調工作場所不應有基於種族、性別、性取向等因素的歧視和騷擾行為,並倡導建立安全、尊重的工作環境。
- 人道待遇:RBA要求企業尊重勞工權益,禁止性別暴力、性虐待、精神或身體脅迫等不人道待遇,以維護員工的基本尊嚴。
- 自由結社:RBA準則尊重員工的結社和集體談判權,允許員工自由組織工會或參與勞工組織,確保多元意見的表達和溝通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、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和《就業服務法》以及RBA行為準則共同構成了推動台灣職場DEI的重要法規基礎,從多角度促進多元、平等和共融,保障各族群在工作場所中的平等待遇,並推動社會的和諧發展。企業和雇主在了解這些法規後,應積極改善內部的多元共融政策,為員工營造一個更平等、安全且共融的工作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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